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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部门发“范文”,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收费不能超过3个月

2020-06-18 09:39 青报教育在线

摘要:《培训合同(示范文本)》对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作出规定,有效杜绝了以往培训合同存在的“霸王条款”。

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,推动化解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,日前,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《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(示范文本)》,这是该行业首个全国性示范文本,共十一条。《培训合同(示范文本)》对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作出规定,有效杜绝了以往培训合同存在的“霸王条款”。

《培训合同(示范文本)》充分考虑了中小学生在参加校外培训过程中,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、权、利关系,涵盖了培训项目、培训要求、争议处理等内容,尤其对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,旨在有效规范培训合同当事人签约、履约行为,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
《培训合同(示范文本)》相关条款明确,培训机构应当向家长(学生)明示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办学事项、退费办法,重申线下机构不得一次性向家长(学生)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,同时还为家长(学生)申请提前退学提供了多种退费选择方案。这些约定,将合同争议事后救济转向事先整体性合同协商制度,有效杜绝了以往培训合同存在的“霸王条款”。